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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迈森鲜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凤亭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MA3PR0BH1B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邹平市台子镇官道村西100米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邹平市监处罚〔2025〕333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5日、2025年3月9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4日、2025年5月27日生产的芝麻酱执行标准为LS/T3220-2017,配料为芝麻100%,上述批次芝麻酱经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均检出过敏原花生成分。当事人自2024年12月开始,生产的芝麻酱中掺入脱脂花生粉,共生产了285kg芝麻酱。其中,2025年2月5日生产了20桶芝麻酱(5kg/桶),成本价72元/桶,销售价75.5元/桶,已全部销售;2025年3月9日生产了20瓶芝麻酱(350g/瓶),其中查封12瓶(抽样7瓶,抽样价为10元/瓶),另外8瓶因破损丢弃而未销售;2025年4月28日生产了20瓶芝麻酱(355g/瓶),成本价7元/瓶,销售价8元/瓶,已全部销售;2025年5月20日生产了10桶芝麻酱(5kg/桶),成本价72元/桶,销售价75.5元/桶,已全部销售;2025年5月24日生产了3桶芝麻酱(4.5kg/桶),成本价65元/桶,销售价66元/桶,已全部销售;上述5个批次芝麻酱合计177.6kg。2025年5月27日生产了107.4kg的芝麻酱,抽检时仍处于生产过程中未进行包装,从中抽样检验了2.8kg,抽样价为20元/kg。当事人生产上述芝麻酱的货值金额为4971元,违法所得为2749元。 当事人采购芝麻酱包装、芝麻酱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芝麻酱包装、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芝麻酱的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
1、警告; 2、没收5瓶芝麻酱和未包装的104.6kg芝麻酱; 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肆拾玖元整(2749.00元); 4、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没合计贰万贰仟柒佰肆拾玖元整(22749.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邹平市监处罚〔2024〕149号
当事人分装生产的商标标示为“魏桥”,生产商:邹平迈森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21日的成品压榨花生油,实为2024年1月24日生产,共计生产成品48箱(4桶/箱)零6桶(5L/桶),销售价格为79元/桶,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累计金额15642.0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了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花生油成品48箱(4桶/箱)零6桶(5L/桶); 2、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空桶49个; 3、处罚款伍万肆仟柒佰肆拾柒元(54747.00)整上缴国库;
54747.00元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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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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