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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华林粮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华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B0C2XX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王家桥镇王麻路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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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85号
经查证,2023年4月7日,当事人从楚松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06.5元/袋价格购进楚松王双堰晚优米4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6日、净含量25㎏,以120元/袋销售28袋,还有12袋待售;2023年4月2日,从金珠米业有限公司以107.5元/袋价格购进手心宝晚香米4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净含量25㎏,以120元/袋销售22袋,还有18袋待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大米时没有查验、索取并保存供货商松滋市楚松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松滋市金珠米业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也未保存进货发票。上述产品货值金额8560元,销售获利653元。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依法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经本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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