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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旺秋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宝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2EH3C1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明永镇沤波村一社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5〕313号
2025年5月7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受检单位为:张掖旺秋农资有限公司,由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HGXJ2025-01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硼(B)不符合标识及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依据《张掖市2025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2025年7月3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HGW2025-030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硼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初步的调查取证,认为已具备立案条件,于2025年7月11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李雅楠、刘凯承办此案。 经调查:张掖旺秋农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从陕西省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复合肥料34吨,进货价格2691元/吨,销售价格3000元/吨。于2025年4月10日至17日,使用复合肥30吨,销售了4吨。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发现与抽样同批次的复合肥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2月22日从陕西省农资有限公司购进的34吨复合肥料,经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硼(B)不符合标识及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依据《张掖市2025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 不合格、后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并出具的编号№:HGW2025-030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硼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自用30吨,销售4吨,进货价2691元/吨,销售价3000元/吨,故货值金额102000元,牟取违法所得1236元。
对张掖旺秋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40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236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42036元,大写肆万贰仟零叁拾陆元整。
40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2
甘州市监处罚﹝2025﹞313号
2025年5月7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受检单位为:张掖旺秋农资有限公司,由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HGXJ2025-01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硼(B)不符合标识及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依据《张掖市2025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2025年7月3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HGW2025-030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硼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36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2000元0.4倍的罚款40800元。
408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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