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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嘉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南洋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远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33176377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南洋星城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6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在天门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南洋星城108号经营至今。当事人称,上述“铁棍山药”是其于2023年3月23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从天门市华西农商城购进,购进数量5公斤,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铁棍山药”经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13.7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8.75元。违法所得68.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8.75元,并罚款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二个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改正上述二个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68.75元;4.罚款2000元。合计2068.75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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