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世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081024759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陵区鹿歌路5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侵害商标权纠纷
张**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6
(2025)陕0117民初301号
管理人责任纠纷
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3
2022-02-08
(2021)陕0117民初35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盛世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4
2021-12-31
(2021)陕0117民初35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盛世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5
2021-09-24
(2021)陕0117民初35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盛世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6
2021-09-21
(2021)陕0117民初35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盛世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7
2021-04-09
(2021)陕0117民初1245号
劳动争议
x**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2
(2025)陕0111知民初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裁判文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1
侵害商标权纠纷
张**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3
2022-02-24
(2021)陕0117民初35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盛世龙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0
2020-12-10
(2020)陕01知民初22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30
2020-11-10
(2020)陕01民初7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4-09
2018-02-05
(2017)陕0117民初301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与杨**、杨**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04
2017-08-25
(2017)陕71行终465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与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7-06-29
2017-05-25
(2017)陕7102行初705号
好又多购物广场不服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
2016-11-23
(2016)陕01民终9172号
劳动争议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卫公罚﹝2025﹞04号
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培训制度、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自查考核制度、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已由王春春变更为邱世林,但未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手续 3、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购物车,购物篮,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
10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
2025-05-07
2
高市监处罚﹝2025﹞034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涉案不合格卫生纸3提;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1元;3.罚款人民币300元。
3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3
高市监处罚﹝2024﹞010号
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涉案不合格塑料袋137个;2.没收违法所得86.3元;3.罚款人民币413.7元。
413.7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4
高市监处罚﹝2025﹞009号
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5元;2.罚款人民币600元。
6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5
高市监综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06日白玉糖蒜进货时留存的供货商、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购票据及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等台账记录,执法人员已经于2024年1月26日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综责改(2024)2-02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综当罚(2024)2-02号),要求当事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在2024年1月30日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虽能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的食品索证索票台账记录,但仍然无法提供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6日白玉糖蒜生产及销售记录凭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在进货时未按照要求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8.5元,上缴国库。2、给予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3、给予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