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塔斯叮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红艳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E4QRP4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恩施农产品加工园生活配套区(D区)文澜园S5号楼2单元1层103附属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2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汉堡、炸鸡、饮品、小吃等,除了线下经营,也从事网络外卖平台销售,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京东秒送等平台经营,其中,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名称为“塔斯叮·中国汉堡(清外店)”,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名称为“中国汉堡(清外店)”,京东秒送平台店铺名称为“塔斯叮中国汉堡”,淘宝闪购平台没有使用过“塔斯叮”名称。当事人店铺的门头招牌上有汉堡图片,还有橙底白字“中国汉堡”。店内收银台上方有红底白字“塔斯叮中国汉堡”。美团外卖平台和京东秒送平台的店铺头像上有“塔斯叮 中式汉堡”字样。淘宝闪购平台的店铺头像上有“中式汉堡”字样,员工服装、打包袋、食品包装盒(袋)没有印制“塔斯叮”或者“塔斯汀”字样。当事人主要经营线上业务,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因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未使用“塔斯叮”相关名称,也未在店铺头像、产品信息等内容中出现“塔斯叮”字样,故未计算该部分经营收入。根据当事人2026年4月27日提交《关于无法提供详细经营台账的情况说明》及2026年1月至3月共计3个月的美团和京东外卖平台的经营数据计算,两个平台2026年1-3月合计订单原价为222787.57元,收入为113335.69元,当事人陈述变更为“塔斯叮”名称的时间应为2025年,但无法查明具体的日期,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能查明部分已超过五万元。
另查明,你不是“塔斯汀”商标持有人的授权经营单位,无法提供“塔斯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也未取得“塔斯叮”商标注册证。案发后,你及时对外卖平台店铺名称及头像进行整改,未使用“塔斯叮”字样。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有部分消费者评价表述“吃完才发现是盗版的塔斯汀”“注意看清楚,不是塔斯汀,是塔斯叮……”“真假先不说……”等内容,证明该店铺名称对消费者有误导。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