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6FTWXL9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田湾菜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2023]192号
经查明,当事人陈龙于2010年7月在田湾便民疏导点开始从事鲜肉经营业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发现陈龙之前有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的情况,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是于2023年7月5日在九洞桥原生猪交易市场购买的1头生猪(母猪),重209公斤,价格为10元/公斤,进价2090元,当事人用微信支付的。当事人购买了这头生猪后,交给外号小万仔的人宰杀,宰杀猪的具体位置当事人不清楚,宰杀费用为150元宰杀一头,由他个人私自宰杀后,拖到田湾市场交给当事人售卖。该头猪猪肉上没有检验检疫印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头猪肉的检验检疫票据。该头猪现场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在陈龙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正在对外销售猪肉,猪肉上无检验检疫印章,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向陈龙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扣押现场发现的147.55公斤猪肉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事实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提供户口本复印件4份,其妻子残疾人证1份、结婚证1份、纳雍县阳长卫生院CT检查报告单1份、纳雍县阳长卫生院疾病证明书1份、海摩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关系及妻子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3.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