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觅巢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俊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DYU6EX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兰花都街道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4栋(4)1单元3层18号房[兰花都办事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1
(2021)黔0102民初1675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苏**
付**,邱**,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付**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7
(2021)黔0102民初1675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苏**
付**,付**,邱**,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3
2021-12-27
(2021)黔0102民初1878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
付**,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邱**,付**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4
2021-12-01
(2021)黔0102民初1878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
付**,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付**,邱**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9
(2021)黔0102民初1675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苏**
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邱**,付**,付**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6
2021-10-19
(2021)黔0102民初1878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
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邱**,付**,付**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7
2021-05-07
(2021)黔01民终335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
付**,邱**,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付**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6-28
(2021)黔01民终335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苏**、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5
2021-06-28
(2021)黔01民终335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汪*、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31
2020-06-30
(2020)黔0102民初435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雷*与贵州凯丽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16
2019-08-30
(2019)粤0391民初2350号
合同纠纷
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03
2018-02-22
(2017)黔0111民初56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卫医罚〔2026〕6号
南明凯丽思医疗美容门诊部工作人员孙岩(女,别名安慧)2025年8月20号为举报人马安萍(女)实施通过向阴道注入久合無同重组III形人源化胶原蛋白溶液(湘械注准20222140854),并通过使用医疗器械麦澜德MLD V4型(苏械注准20182210562)仪器按摩会阴部促进吸收为主要方式的私密修复项目,孙岩无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
处以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2
2
南市监处罚[2025]12009号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提供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2025年3月7日我局及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康普沃’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0.22x1.0mm,已过有效期,共进货50个,其使用了36个,余14个放置在仓库内,为当事人报损产品,作为待销毁物资;其“‘魅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已过有效期,为当事人随其它物资共同转移至其仓库中,其包装盒共10pcs,经核对内部共10pcs,为未销毁物资;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Bioderma贝德玛卸妆水”,无中文标签标识,为当事人从网络平台购买,给前来美容的顾客卸妆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的“Dior”口红,无中文标签标识,为当事人给员工发放奖励所使用;“EMPORI OARMANI”红色礼盒,无中文标签标识,是他人上门推销的样品;当事人未严格履行“对贮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记录”法定主体责任义务,未及时对仓库内的过期医疗器械张贴过期报损标识;当事人给顾客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情形构成经营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行为。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康普沃’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魅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Bioderma贝德玛卸妆水、“Dior”口红、“EMPORI OARMANI”红色礼盒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合法性;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顾客的询问笔录两份、‘康普沃’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的销售出货单一份、领料单复印件一份、报损情况说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未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4.对当事人员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仓库内的“Dior”口红是用于发奖品及未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用作经营的事实。
5.涉案相关产品的生产厂商营业执照、注册备案证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来源合法性。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