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鹏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63904921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湾临港经开区外溪路7号3号楼第4-7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0
(2022)浙0382民初9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
乐清市雁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2-04-07
(2022)浙03民终1506号
合同纠纷
赵*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08
(2021)浙0382民初9771号
合同纠纷
赵*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1007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用退热凝胶,货值金额为4468.72元,违法所得为3680.17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80.17元;2、罚款人民币35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8680.17元。
35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2
乐市监处罚〔2025〕575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从青岛XX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了2000袋“XXXX”医用纱布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淮XXXX,批号:XXXX,有效期至:XXXX)。上述医用纱布块的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适用范围】供临床护创、吸湿用”字样,未标注安全使用特别说明,不属于可以由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其拼多多店铺将1袋上述产品销售给投诉举报人,拼多多订单号为“XXXX”,单价5.5元,数量1袋。除上述被投诉举报的一笔订单外,其余订单是否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无法查明。综上所述,本案共计货值5.5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5元。
当事人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3
乐市监处罚〔2024〕165号
当事人自2023年8月16日开始,在“云南白药创可贴防水透气100片医用创口贴OK绷少女日常家用包邮”产品下的“一盒防水创可贴100片”、“2盒防水创可贴100片”、“3盒防水创可贴100片”、“5盒防水创可贴100片”、“10盒防水创可贴100片”五个规格的图片上标注到手价字样。上述标注的到手价字样实际为“10盒防水创可贴100片”规格可以实现的到手价,其他规格无法实现上述到手价。截至2023年10月25日,消费者实际多付款订单共计48笔,多收价款144.29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44.29元。2023年12月15日至25日,当事人共计退回消费者多收的27.04元,剩余117.25元未退回。
当事人以高于标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不再责令改正,本局处罚如下:1、没收剩余违法所得117.25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