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鹏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63904921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湾临港经开区外溪路7号3号楼第4-7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0
(2022)浙0382民初9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
乐清市雁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2-04-07
(2022)浙03民终1506号
合同纠纷
赵*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08
(2021)浙0382民初9771号
合同纠纷
赵*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575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从青岛XX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了2000袋“XXXX”医用纱布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淮XXXX,批号:XXXX,有效期至:XXXX)。上述医用纱布块的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适用范围】供临床护创、吸湿用”字样,未标注安全使用特别说明,不属于可以由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其拼多多店铺将1袋上述产品销售给投诉举报人,拼多多订单号为“XXXX”,单价5.5元,数量1袋。除上述被投诉举报的一笔订单外,其余订单是否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无法查明。综上所述,本案共计货值5.5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5元。
当事人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2
乐市监处罚〔2024〕165号
当事人自2023年8月16日开始,在“云南白药创可贴防水透气100片医用创口贴OK绷少女日常家用包邮”产品下的“一盒防水创可贴100片”、“2盒防水创可贴100片”、“3盒防水创可贴100片”、“5盒防水创可贴100片”、“10盒防水创可贴100片”五个规格的图片上标注到手价字样。上述标注的到手价字样实际为“10盒防水创可贴100片”规格可以实现的到手价,其他规格无法实现上述到手价。截至2023年10月25日,消费者实际多付款订单共计48笔,多收价款144.29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44.29元。2023年12月15日至25日,当事人共计退回消费者多收的27.04元,剩余117.25元未退回。
当事人以高于标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整改不再责令改正,本局处罚如下:1、没收剩余违法所得117.25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3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3〕439号;<br/> 案件名称: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鹏飞;<br/>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一家名为“宁康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该网店已亮照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上架“百益乐中行晕车贴4贴防治晕船晕机恶心呕吐晕车药成人儿童耳后贴”,在宝贝详情内标注“注册证号:滇昆械备20160018号”等信息。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上架“百益乐中行晕车贴4贴晕船晕机恶心呕吐晕车药成人儿童耳后”(原标题“百益晕车贴4贴晕船晕机恶心呕吐晕车药成人儿童耳后非东莨菪碱贴”),在宝贝详情内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5500、类别: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复方氢溴酸东莨菪碱贴膏、药品分类:非处方药”等信息。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晕车贴为普通商品,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与宝贝详情信息标注不一致,属于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上述商品页面由当事人员工陈XX于2023年2月份花费两天时间制作完成。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上架“百益乐中行晕车贴4贴防治晕船晕机恶心呕吐晕车药成人儿童耳后贴”,于2023年2月8日上架“百益乐中行晕车贴4贴晕船晕机恶心呕吐晕车药成人儿童耳后”(原标题“百益晕车贴4贴晕船晕机恶心呕吐晕车药成人儿童耳后非东莨菪碱贴”),截止案发,上述晕车贴总销量为661单,合计1979盒。由于实际销售存在调价、不同套餐价格不同等情况(详细情况见书面递交的销售记录),经统计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为16482.45元。该晕车贴购进价格为6.5元,购进价合计为12863.5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确定其违法所得为3618.9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消费侵权行为;<br/>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实际销售普通晕车贴的情况下,在网店商品宝贝详情内标注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时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下架涉案产品,不再重复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18.95元。3、罚款3618.9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37.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说明,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款项。;<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7-23;<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04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618.95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