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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鑫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A4TBRX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西南街学府花园(庆丰街南二段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9号
林甸县鑫然超市(杨丽红)于2024年3月16日在林甸县鑫洪食品批发部,购进5袋桃李原浆南瓜纤维面包,每袋进价4.50元,每袋售价5.00元。2023年12月10日从林甸县小凤食品批发部购进柠小薯粉面盲盒酸辣牛肉味1箱共计12盒,每盒进价5.00元,售价每盒6.0元。能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到2023年03月22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时,该超市销售柠小薯粉面盲盒酸辣牛肉味已售出11盒,桃李原浆南瓜纤维面包售出4袋,剩余1袋,两个品种货值金额11.00元,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食品资质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4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小薯粉及面包情况; 5.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 6. 现场相片一份,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案件性质 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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