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前头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秉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6MA18XFQU8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棱县后头乡前头村十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棱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玉晓接到上级指示,称绥棱县前头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投诉,内容为:绥棱县前头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前头黄豆酱”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仍在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刘玉晓、李东奎当即对绥棱县前头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通过调查,绥棱县前头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前头黄豆酱的营养成分表的产品标识能量值为422KJ。投诉者称能量值应为442KJ,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含量符合≤ 120 %标示值的允许范围。该企业提供了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已责令该企业改正, 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然没有改正。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一般处罚。拟责令当事人绥棱县前头农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