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晓珲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伟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J02T40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吴家墩东苑161号正房一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63号
经查明,杭州市拱墅区晓珲便利店是一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便利店,经营面积为45平方米。2023年10月20日案发时,当事人的店内货架上陈列1包待售的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编号为鲁械注准20202141257,该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截至案发,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另查明,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17元的价格从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海燕食品经营部购进50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3日,保质期为150天的周长江牌小蹄筋,放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0.5元/包。至2023年12月20日案发时,当事人售出上述周长江牌小蹄筋26包,剩余24包仍放在货架上待售,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已售出的周长江牌小蹄筋中有2包于2023年12月16日售出,无事实证明其他上述周长江牌小蹄筋的售出数量、时间,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3元,违法所得为0.32元。
对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之规定量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量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伤害后果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4包周长江牌小蹄筋(规格:18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3日;保质期:150天);2、没收违法所得0.32元(叁角贰分),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圆整),上缴国库。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4包周长江牌小蹄筋(规格:18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3日;保质期:150天);2、没收违法所得0.32元(叁角贰分),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圆整),上缴国库。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4包周长江牌小蹄筋(规格:18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3日;保质期:150天);2、没收违法所得0.32元(叁角贰分),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圆整),上缴国库。
31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