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志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旭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BXK6R98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中段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志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坝先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志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坝先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6-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志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坝先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4-18
(2025)陕0729民初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志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通合投资有限公司,留坝先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先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留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一稽罚〔2025〕14号
(一)增值税
该公司2023年6月10日开始承建“留坝县火烧店镇天星亮村村级活动场所扩建项目”,该项目已于2023年9月完工,已进行竣工结算,结算金额196,646.52元(折合不含税金额为194,699.52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项目应于2023年9月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之规定,按照1%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194,699.52×1%=1,947.00元。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以上业务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0,000.00元,并按9%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12,385.32元,多缴纳增值税10,438.32元(12,385.32-1,947.00=10,438.3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3年多缴纳增值税10,43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和第四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按照5%的税率计算,该公司为小微企业,城建税减半征收,2023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38.32×5%×50%=260.96元。
(三)教育费附加方面
2023年多缴纳增值税10,43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第三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之规定,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2023年多缴教育费附加10,438.32元×3%×50%=156.57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2023年多缴地方教育附加
10438.32元×2%×50%=104.3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留坝县火烧店镇天星亮村村级活动场所扩建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证据2:留坝县火烧店镇天星亮村村级活动场所扩建项目审核报告复印件
证据3: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证据4:该公司开给留坝县火烧店镇人民政府的发票复印件
(五)印花税
1、2023年签订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计金额27,349,061.51元,签订租赁合同金额合计1,988,000.00元,应缴印花税5,096.3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09.91元,少缴印花税4,686.46元。
2、2024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计金额830,229.83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124.5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12.59元,少缴纳印花税1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按0.3‰、1‰的税率计算,减半征收计算,两年共计少缴印花税4,698.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该公司2023年供应商合同汇总表
证据2:该公司与留坝县火烧店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证据3:该公司与留坝先行文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4份以及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书复印件等
证据4:该公司与留坝县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分别处少缴的印花税4,698.40元,企业所得税6,478.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5,588.24元。
5588.24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