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治市潞城区永盛家电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81MA0JBYF45Y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微子镇供销社商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城市监处罚[2023]127号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所售燃气灶具是从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进的,具体购进时间已记不清楚,购进价为每台50元,零售价为每台60元,共购进上述2台,均为单灶。燃气灶具台面标示“好太太”、“梦之蓝”字样的单灶无铭牌标志,无CCC认证标识,无熄火保护装置;“火状元”家用燃气灶具虽有铭牌及CCC认证标识,但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未索要进货票据,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因均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杨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的事实; 4.涉案燃气灶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违法事实;
罚款0.0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280.00元
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子镇市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