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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00MA197N0D4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C座2楼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8
(2023)辽09民终11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王**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01
(2023)苏0582民初96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王*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王**,王**,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21-09-24
追偿权纠纷
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矫*,吴**,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4
2020-12-14
(2020)辽0802民调2380号
财产保险
赵**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公司,段**,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5
2020-11-02
(2020)黑0108民初150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林**,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1-14
(2020)黑0108民初150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林**,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
2020-08-16
运输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林**,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3
2018-04-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4
2018-04-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
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5
2018-04-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9
2020-11-02
(2020)黑0108民初150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143.6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0
2018-06-28
(2018)晋0107民初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44.16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20
2018-06-28
(2018)晋0107民初4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与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427.87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20
2018-06-28
(2018)晋0107民初4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邸**、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44.16元
民事案件
5
2018-08-02
2018-07-23
(2018)黑0321执914号
阚*与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张*、矫*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8-02
2017-06-29
(2017)豫1721民初16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范**、范**等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249.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725202301907
2023年09月23日 23时50分,郓城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在唐庙段对董兆民驾驶的豫K52666(黄色)、黑MXC23挂(黄色)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江洪涛(15160717086)、苑全恒(15160717188)向董兆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董兆民驾驶的车辆豫K52666(黄色)、黑MXC23挂(黄色)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挂车隶属于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天宝运输服务车队,车型是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于2016年06月14日登记注册,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挂车车身和车架全新,与注册信息明显不符。经询问,原挂车因年久损坏严重无法继续使用。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23年9月10日擅自在河南许昌挂车厂按原挂车尺寸制作更换新挂车,仍使用原挂车大架号、车牌号和营运手续,并使用改装后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该道路运输经营者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把车辆引导至郓城县治超检测站停车场做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3-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6-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