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洪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081MA7CJXWY66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西杜里村村东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文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上述批次聚乙烯吹塑微膜是2025年4月8日从一送货师傅手中购进,一共购进了2卷,产品合格证标签显示:莱州市永茂塑料厂 生产标准:GB13735-2017 厂址:路旺工业园 生产日期:2025年3月27日,购进价格35元/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单据证明,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无法认定,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涉案聚乙烯吹塑微膜1卷用于检验,买样费用40元,1卷备样未售出,故认定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40元。
1.罚款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没收备样不合格龙丰牌聚乙烯吹塑微膜1卷。
80.00元
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威文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从化肥推销商处以180元/箱的价格购进12箱旷达牌3WBD-20型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用于为增加化肥销量赠送给购买其化肥的果农,致被查获之日共自用1台、赠送2台(1箱),货值金额2160元,无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查询,未查询到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生产厂家台州市泽国玉丰喷雾器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在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标明的生产厂家台州市泽国玉丰喷雾器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的经营资格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和送达地址;
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化肥经营中赠送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事实;
3、《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经查证均属实。
本局于2026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威文市监罚告〔2026〕9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增加化肥销售量而赠送未经强制性认证(3C)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罚款1080元。
1080.00元
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