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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那务镇喜珊食品店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瑞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982MABNKHF41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化州市那务镇高田大田坡村9号房屋首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化烟处﹝2024﹞第40号
2024年1月25日14时5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梁瑞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化州市那务镇高田大田坡村9号房屋首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存放卷烟的柜内,现场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真龙(娇子)1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当事人梁瑞燕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收集与固定,制作《现场笔录》等文书,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K0502851),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与申辩。 经调查核实:1、上述卷烟为当事人梁瑞燕所有;2、当事人梁瑞燕未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证明和有关合法手续;4、当事人承认这卷烟是从烟贩处购进,用作销售用途,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5、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按照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真龙(娇子)55元/条,本案总案值为55元;7、经我局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广东省专卖监管子系统”查询,当事人在案发前有1次涉烟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案发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现场执法录像光盘、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综合上述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罚款幅度适用《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也即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0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1个品牌规格合计1条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55元的25%的罚款,即罚款13.75元,并公开销毁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
13.75元
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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