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乾忆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树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7MA171MA55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光机路新星宇之悦(B区)二期第6幢0单元110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3〕108号
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7MA171MA55U)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AD4315408),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从厂家业务员购进药品瑞宁德“阿那曲唑片”,均为现金结款,未留销售电话及销售人员姓名。当事人无法提供厂家资质材料及《随货同行单》并联络不到厂家业务员。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检查分局核查,吉林省乾忆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入驻京东平台,店铺名称为“御健优大药房旗舰店”,在京东平台上销售过“阿那曲唑片”,共计数量583盒,金额1094561.13元。当事人认可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监察分局回函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当事人对回函材料进行了核实,均确认属实并签字。经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核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检查分局回复,涉案药品瑞宁德“阿那曲唑片”生产厂家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未委托合法业务员与吉林省乾忆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未直接向吉林省乾忆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过瑞宁德“阿那曲唑片”,无法查询到流通领域发生的销售情况。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核查涉案药品处方,2024年6月6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检查分局回函,因药品处方由商家自行保管,未与平台共享处方信息,且处方内容涉及客户隐私,京东平台无法提供该商家涉案药品处方。2024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核查,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检查分局回复,“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11日,因瑞宁德‘阿那曲唑片’产品生产供应短缺,该企业仅向购货单位(即一级药品批发企业)提供了少量剩余库存,数量总计不超过1500盒。因未提供药品的具体信息(如批号、追溯码等)无法调查瑞宁德‘阿那曲唑片’的具体流向,可提供近年来东三省瑞宁德‘阿那曲唑片’的购货单位(即一级药品批发企业),合计18家具体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因举报人未能提供涉案药品具体信息,无法从生产厂家处调查瑞宁德‘阿那曲唑片’的具体流向。 执法人员穷尽手段依然无法找到厂家业务员,证明不了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本案调查中还查明,当事人多次购进、销售药品瑞宁德“阿那曲唑片”的过程中,存在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购销记录不真实、完整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其法人李树平未诚实守信,不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其违规购进的涉案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登记药品购销记录,致使涉案药品脱离药品监管体系,不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2
2023-12-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