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青冈镇王金峰蔬菜水果食杂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秀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9BB031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青冈县机床厂厢房楼一楼北侧第四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60号
2026年01月07日青冈县市场局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青冈镇王金峰蔬菜水果食杂超市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业户在经营中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公斤称)已超期未申请进行年度检定合格的行为,已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01月22日我市场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业户,复查发现该业户在经营中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公斤称)经检定未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逾期仍未改正。2026年01月22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贺秀丽进行询问,至2026年04月05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2份,证明:该业户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公斤称)未进行年检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业户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公斤称)经检定未合格仍继续使用,未在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通知该业户对使用未进行检验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4、《送达回证》1份,证明:青冈县青冈镇王金峰蔬菜水果食杂超市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各1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6.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人民币: 500.00元整
500.00元
-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