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宏鑫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鹏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2MA17H3364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侯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5〕107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订购了产品外包装袋皮,2025年6月25日购进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并于2025年6月29日开始使用上述外包装袋皮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东北拉皮”(产品名称:东北拉皮;配料:食用木薯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截至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共生产了622袋“东北拉皮”,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97.6元(0.8元×622袋),违法所得497.6元,当事人未设立财务账目,未缴纳税金。
按照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双乙酸钠可以使用的范围不含06.05.02.05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当事人使用双乙酸钠生产“东北拉皮”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3卷产品外包装袋皮及2袋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2.没收违法所得497.6元;3.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金额2497.6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
2025-08-21
2
白市监轻罚〔2024〕1121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兑下白城市洮北区宏鑫食品加工厂,并开始生产“东北拉皮”(产品名称:东北拉皮;配料:食用木薯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复配乳化增稠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编号:吉市坊许字[2020]第220802000273号;执行标准:Q/BCHX0001S;净含量:称重销售(沥干物≥245g)保质期:避光条件下10天;储存条件:阴凉干燥、清洁处;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商:白城市洮北区宏鑫食品加工厂;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侯家村;电话:13324368118),当事人称当前使用的产品外包装袋皮是以前印制的,为节约生产成本,当事人称使用完上述现场产品外包装袋皮库存后就印制新的产品外包装袋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复配乳化增稠剂”的库存,当事人实际生产中也未使用“复配乳化增稠剂”。当事人未设立财务账目,未缴纳税金。
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东北拉皮”配料表上标注了“复配乳化增稠剂”,实际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复配乳化增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