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南湖公馆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D91M2C5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长久家苑棚户区改造项目22号楼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6〕3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长春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南湖公馆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执业药师2026年4月21日不在岗销售时销售了处方药,1.热淋清颗粒一盒,国药准字Z52020383,批号:251007 2028-9-30;2.头孢氨苄片,国药准字H23021818,批号:2511102 2027-10-31;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和销售小票,本局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长市监朝责改[2026]94号,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执业药师对不在岗时不得出售处方药。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长春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南湖公馆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了处方药:“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一盒,进口药注册证号:H20181146
,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长春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南湖公馆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执业药师20264月21日年不在岗销售时销售了处方药,1.热淋清颗粒一盒,国药准字Z52020383,批号:251007 2028-9-30;2.头孢氨苄片,国药准字H23021818,批号:2511102 2027-10-31;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和销售小票,本局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朝责改[2026]94号),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执业药师对不在岗时不得出售处方药。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长春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南湖公馆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了处方药:、胃乐新颗粒两盒,国药准字Z22023628 批号:20250325 2030-02-28。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春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南湖公馆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 给予五千元罚款。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