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橄榄鑫鑫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昊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BRK3ATX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二期7号楼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不罚〔2025〕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从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农心牌土豆排骨拉面,购进了3大包,每包5袋,共15袋,进货价为22.50元/包(4.50元/袋),售价为5.50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心牌土豆排骨拉面1袋,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1.00元。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长春市橄榄鑫鑫超市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惩戒,当事人系食品销售经营者,初次违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较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中所要求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