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明昌骏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DPWW2X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号附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4
(2024)鄂0106民初128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市武昌区明昌骏百货商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4-01-18
(2023)鄂0106民初1763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市武昌区骏泽副食店,武汉市武昌区明昌骏百货商行,张*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83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明昌骏百货商行(张全)主要从事酒类及预包装食品销售。2025年9月当事人将他人寄存的4瓶标称“七代五粮液”(52%vol;500ml;标称生产企业: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其中3瓶批号为852610 1,生产日期为2017/11/28;1瓶批号为852838 23,生产日期为2019/03/19)以800元/瓶的价格摆放在店内待售。
现查明,2026年2月1日当事人的上述4瓶标称“七代五粮液”经“五粮液”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瓶标称“七代五粮液”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侵犯了“五粮液”(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陈述,其未留存寄存上述4瓶涉案白酒人员的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无法提供该酒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的数量为4瓶,货值共计32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4800元;
2、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称“七代五粮液”(52%vol;500ml;批号:852610 1;生产日期:2017/11/28)3瓶;标称“七代五粮液”(52%vol;500ml;批号:852838 23;生产日期:2019/03/19)1瓶。
48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