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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博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小娥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J9KPN9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明珠路689号2号楼一层第二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4﹞第846号
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4]第846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进货总额142605元,违法程度严重,鉴于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142605元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4000元上缴国库。涉案真品国产卷烟1056条,实物卷烟发还1052.3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3.7条,折抵人民币493.1元予以发还。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4]第846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进货总额142605元,违法程度严重,鉴于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142605元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4000元上缴国库。涉案真品国产卷烟1056条,实物卷烟发还1052.3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3.7条,折抵人民币493.1元予以发还。
1400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