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靖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569539560X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罗城县东门镇城站路3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23
2015-06-23
(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23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冯**与广西罗城富龙金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市金地矿山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17471.6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河(罗)环罚〔2025〕1号
2025年3月4日,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选矿厂的建设规模与原环评批复文件《关于罗城宝坛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罗环字〔2006〕56号)的批复内容不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该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并且现场检查时该改建项目已经完工,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陆元整(¥31756元整)的行政处罚。
31756.00元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30
2
河环(罗)罚﹝2025﹞1号
2025年3月4日,河池市罗城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选矿厂的建设规模与原环评批复文件《关于罗城宝坛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罗环字〔2006〕56号)的批复内容不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该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并且现场检查时该改建项目已经完工,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陆元整(¥31756元整)的行政处罚。
31756.00元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