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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东宁街三新鑫内衣生活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艳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5BHP5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金宇富苑-1层3、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96号
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开始开展经营活动,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从沈阳卫和隆贸易有限公司以2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AHC面膜”,销售价格39元/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自用2盒,剩余3盒;进货金额共计145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3盒“AHC面膜”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17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6月7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分局执法人员对磐石市东宁街三新鑫内衣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AHC面膜”3盒,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 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开始开展经营活动,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从沈阳卫和隆贸易有限公司以2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AHC面膜”,销售价格39元/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自用2盒,剩余3盒;进货金额共计145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3盒“AHC面膜”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1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查处,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查了解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并在知晓违法行为后,悔改态度诚恳,并主动承诺以后会守法经营,对商品的购进及销售严格把关,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第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一)从轻行政处罚: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行政处罚: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行政处罚: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AHC面膜”3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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