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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贵恒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仁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2MA70DA7A4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榆麻路喜盈门建材家具城4排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烟处﹝2025﹞第86号
2025年5月13日8时2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榆林市榆阳区闫庄则村韵达快递分拣中心有涉嫌有非法寄递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两人,邮政人员2人,于2025年5月13日13时35分,依法在榆林市榆阳区闫庄则村韵达快递分拣中心分拣线进行检查,在分拣线查获11个包裹单是:434551722486345,434551707781325,434551710917028,434551714005763,434548903073441,434544996416911,434544990261091,434548913924049,434548923220126,434548903064724,434548903844332。其中共装有黄山(新概念商徽)4条,好猫(金丝猴硬)4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6条,云烟(云龙细支)6条,南京(梦都)2条,共计5个品种2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条包上激光码均已毁坏。经初步甄别,涉案卷烟外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图案清晰、印刷精良,卷烟长边烫封及两端烙铁印与真品卷烟特点相符。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53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现场照片;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高仁贵作出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进货总额5300.00元25%的罚款,即人民币1325元的行政处罚。
1325.00元
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5-06-27
2
榆烟处﹝2024﹞第90号
2024年05月28日11时04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走访过程中,依法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街道榆麻路喜盈门建材家具城4排9号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芙蓉王(硬)2条、中华(双中支)5条、好猫(猴王磨砂)6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南京(梦都)3条、南京(雨花石)3条、好猫(细支招财猫)3条、玉溪(软)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6条、真龙(凌云)1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黄鹤楼(硬奇景)2条、黄鹤楼(软蓝)1条、大青山(长丰)1条、芙蓉王(硬细支)5条、钻石(荷花)1条、云烟(紫)1条、云烟(硬苁蓉)2条、好猫(细支长乐)1条、好猫(长乐九美)1条、黄金叶(商鼎)1条,共计21个品种51条整,上述卷烟位于门市柜台下纸箱内,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初步观察卷烟外观与真品卷烟无异,且条包外32位激光喷码与门店喷码不符。品种、数量经当事人高仁贵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我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榆烟存通[2024]第90号)交予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高仁贵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29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现场照片;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高仁贵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违法烟草专卖品进货总额12950.00元8%的罚款,即人民币1036.00元的行政处罚。
1036.00元
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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