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红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H7CQ02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7号(6-7)-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5﹞1755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02日08时51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07(北上线)余姚方向K95+95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486.00元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4
2
甬路政罚﹝2025﹞1866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03日11时51分,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4白彭线K2+631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217.00元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4
3
甬路政罚﹝2025﹞1173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08日16时15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22(段三线)横鄞线方向K16+50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4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27
4
甬路政罚﹝2024﹞122127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03日12时32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13(横鄞线)鄞江方向K5+64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516.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4-12-2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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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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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3
6
甬路政罚﹝2024﹞21230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31日09时32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3(普宁线)象山方向K249+70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279.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13
7
甬路政罚〔2024〕211758
2024年8月1日16时30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钱挺、翁武恩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7-28 16:47:48车号为浙B3S036在S313(普宁线)象山方向K249+7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7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71吨。
-
226.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8
甬路政罚﹝2024﹞20130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2日09时26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深甽方向K61+90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零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零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309.00元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9
甬路政罚﹝2024﹞20130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2日06时24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深甽方向K61+90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60.00元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10
甬路政罚﹝2024﹞21160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7日10时17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3(普宁线)象山方向K249+700检查时发现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沧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418.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