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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百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长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5MA0HH1KD1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宁武县滨河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6号
2024年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HZJ/BG-2023-784和GHZJ/BG-2023-815)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编号:忻市质监(2023)021号和忻市质监(2023)027号)各一份,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回复我局认可报告编号:GHZJ/BG-2023-784的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HZJ/BG-2023-815的检验结论生产单位(河南方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已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收到复检结论(检验报告)时第一时间告知我单位。现场发现俩块和2023年11月11日山西省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单位抽样灭火毯同批次的灭火毯(一块为留存在经营场所的备检样品、一块为店内正常经营的待销售产品),当日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未发现和抽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同批次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能提供灭火毯的购进票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未能够提供灭火毯的供货商资质和店内的销售台账。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吕长青确认签收。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上门推销灭火毯的业务员手中购进4块灭火毯,购进单价20元/块,总价80元。销售价格为30元/块。抽检2块(其中送检样品1块,留存当事人经营场所备检样品1块),剩余1块未销售。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以30元实际销售1块,违法所得共计90元,涉案不合格灭火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2023年9月从河南方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具,共计190元;抽检4具(其中送检2具,复检2具)其余6具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以28元/具已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80元,涉案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电话告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复检不合格。
1、没收灭火毯2块。2、没收灭火毯2块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法所得280元。3、处以灭火毯罚款300元。4、处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罚款7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370元整。
1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2
宁市监处罚﹝2024﹞4号
2023年11月1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太原市百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销售的灭火毯、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被抽样的灭火毯手持件续燃时间12s(标准为≤5s)、熔融(标准为不应出现熔融和烧通现象)不符合XF1205-2014《灭火毯》技术标准,判定为被抽样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GHZJ/BG-2023-78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温度喷射性能最小有效喷射时间6.4s,标准规定:最小有效喷射时间8s,不符合GB4351.1-2005技术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样的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GHZJ/BG-2023-815)。2024年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HZJ/BG-2023-784和GHZJ/BG-2023-815)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编号:忻市质监(2023)021号和忻市质监(2023)027号)各一份,告知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回复我局认可报告编号:GHZJ/BG-2023-784的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HZJ/BG-2023-815的检验结论生产单位(河南方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已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收到复检结论(检验报告)时第一时间告知我单位。现场发现俩块和2023年11月11日山西省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单位抽样灭火毯同批次的灭火毯(一块为留存在经营场所的备检样品、一块为店内正常经营的待销售产品),当日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未发现和抽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同批次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能提供灭火毯的购进票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未能够提供灭火毯的供货商资质和店内的销售台账。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吕长青确认签收。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上门推销灭火毯的业务员手中购进4块灭火毯,购进单价20元/块,总价80元。销售价格为30元/块。抽检2块(其中送检样品1块,留存当事人经营场所备检样品1块),剩余1块未销售。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以30元实际销售1块,违法所得共计90元,涉案不合格灭火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2023年9月从河南方辉消防安全应急装备有限公司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具,共计190元;抽检4具(其中送检2具,复检2具)其余6具在收到检验报告前以28元/具已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80元,涉案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电话告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复检不合格。
1、灭火毯2块。2、没收灭火毯违法所得90元。3、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法所得280元。4、处以灭火毯罚款300元。5、处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罚款7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370元整。
1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