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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宏灿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三忠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38JDAN0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89号五金商贸市场C区100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3
(2024)赣0423民初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市宏灿贸易有限公司
潘**
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2
2024-02-06
(2024)赣0423民初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市宏灿贸易有限公司
潘**
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163号
1.该公司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是2021年8月15日从南昌山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9个,购进单价11.8元/个,共计106.2元,购进到店后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12月24日该店已销售数量8个(抽检样品4个,日常销售4个),无包装破损1个。 2.该公司提供了南昌山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购买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该公司对《检验检测报告》的内容没有异议,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生产日期是2021年5月份,由于产品时间太久了和长时间没有使用,电池和线路使用寿命减少,导致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货值金额144元。[16×9]。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涉案8个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已销售,违法所得[(16-11.8)×8]。
1、没收不合格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3个; 2、违法所得33.6元; 3、罚款144元。(罚没款合计177.6元)。
144.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