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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57209273X4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青岛即墨市大信镇碓臼泊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3
(2021)鲁0215民初1330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4
2021-07-20
(2021)鲁0215民初1135号
青岛联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8
2021-09-01
(2021)鲁0215民初83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30
2021-04-15
(2021)鲁0215民初6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姜*与胡**、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06
2020-11-15
(2020)鲁0282民初13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1
2020-08-06
(2020)鲁0282民初88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姜*、姜**等与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214202500204
2025年07月05日15时49分左右鲁UL5277车通过G228(双向)K270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车货总质量59.413吨。经调查,鲁UL5277车所有人为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栾国峰驾驶鲁UL5277从市北区镇坪路一个工地拉载垃圾土前往城阳区青岛俊功新型建材厂,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为31.000吨,超限28.413吨,超重比91.65%。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鲁UL5277(黄色)号车有道路运输证,车辆所属人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栾国峰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经调查: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材料有:交通执法非现场执法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电子照片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停车检测系统超限记录等。我局于2025年09月2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万肆仟元整
1400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09
2
370214202300379
我局于2023年06月30日接到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交办单(编号:2023061),2023年07月01日07时40分10秒,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UJ5266重型自卸车在高新区火炬路崇仁路交叉口东侧苫盖不严。经调查,2023年07月01日07时40分10秒,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毛承锡驾驶鲁UJ5266重型自卸车从顺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三合土到汇海路与龙源路交叉口,车辆采取了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尾部顶棚仍有小部分未密闭严实。执法人员对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毛承锡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材料有:交通执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复印件。
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条规定,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25
3
370214202300380
我局于2023年05月11日接到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交办单(编号:2023030),2023年05月08日10时10分05秒,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UJ5266重型自卸车在高新区火炬路崇仁路交叉口东侧苫盖不严。经调查,2023年05月08日10时10分05秒,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毛承锡驾驶鲁UJ5266重型自卸车从顺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三合土到汇海路与龙源路交叉口,车辆采取了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尾部顶棚仍有小部分未密闭严实。执法人员对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毛承锡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青岛海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材料有:交通执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复印件。
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条规定,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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