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沃驰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诸梅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RDQ3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腾蛟路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9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0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波沃驰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JYT0.6L-1/2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执法抽样检验,抽样基数450个,抽样数量3个(其中备样数量1个,备样封存地点为兰江市场监管所,抽样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进行检验。根据2023年08月03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QGJ20230380)显示,依据GB35844-2018检验依据,所抽样品的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抽样后,除备样1个外,抽样剩余的同批次产品447个均已销售,销售价23元/个,成本价是21.23元/个。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0350元,违法所得791.19元。另查明:经查询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警示信息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91.1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