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海之虹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建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9J3376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南纬路街道南二路235号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3台根管预备机,1台,产品型号:E-xtreme,生产批号:EE5E0217B048,生产日期2022-03-03,使用期限:3年;1台,产品型号:E-xtreme,生产批号:EE5E0113B059,生产日期2022-01-28,使用期限:3年;1台,产品型号:E-xtreme,生产批号:EE5E0113B084,生产日期2022-01-28,使用期限:3年。当事人供述上述3台根管预备机是从乌鲁木齐聪衡正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6日,购进价格为800元/台,3台合计购进价格2400元,以上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使用年限。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根管预备机3台;
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