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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陶氏灯具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鄢全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4MA5Y4JF30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驷马社区杨柳街3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104号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06月08日依法登记,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杨柳街388号从事灯具、水电材料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与他人约定以21元/个的价格销售300×300规格的LED平板灯410个,并收购买人定金现金1000元,当事人出具了《陶氏灯具城发货单》,销售金额共计8610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渝中区尚宇灯饰经营部以19元/个的价格购进LED超薄平板灯420个,4月3日收到货后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2023年4月17日,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代表到本局投诉,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98个“PHILIPS” 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每个灯上张贴有合格证标签,其标称内容有:突出的“PHILIPS”标识,形式:□√集成款,名称:LED超薄平板灯,型号:XFX-CBPBD20W,额定功率:20W(20×1W/LED Module),色温:□√6500k,标签右边方框内标有“合格证PASS”等内容,该“PHILIPS” LED超薄平板灯无塑封透明纸封装。同时在该经营场所查获涉案不干胶“PHILIPS”LED超薄平板灯合格证标签99张。上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398个标称“PHILIPS”合格证的LED超薄平板灯,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购进时的支付凭证,无法说明其合法进货来源。因购买人无法联系,无法证明其标称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系当事人陈述购买人在当事人处加贴“PHILIPS”标识的合格证标签。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存放销售的标称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398个系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 “PHILIPS”商标系菲利浦灯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350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2014年10月1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01月14日。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和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诺飞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商标许可协议,昕诺飞公司获授权在所有管辖区域行使以飞利浦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与照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商标权(Philips文字商标和Philips盾形商标),同时获授权,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需要时出具与商标的使用和应用有关的文件。上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被本局查获的398个销售的标称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经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昕诺飞知识产权部亚洲区知识产权顾问Baohua Zhang(张保华)2023年4月18日出具鉴定书:“2023年4月17日从开县陶氏灯具城(鄢全珍)处查扣的涉案398个带有“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产品(详见贵局出具的财物清单),根据现场查获的产品资料,我们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在此确认贵局查获的上述由开县陶氏灯具城(鄢全珍)持有的“PHILIPS”标识的LED超薄平板灯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我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相同的,但前述产品并非我公司或我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98个×21元/个=8358元。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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