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长石镇杨同林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同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F2BN5X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长石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4月20日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11月23日延续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大方县长石镇街上开展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烟、酒、文具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活动。
大方县长石镇杨同林食杂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2日检查时发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对店内所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并送达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方市监责改【2024】090402号)。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靠墙的冰柜中从下往上数第二层发现摆放有未明码标价的商品“娃哈哈橙汁饮品”饮料11瓶(产品标准号:GB/T21731,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3月17日 412218GY”,净含量:500g,生产商:贵阳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制造(产地代码:GY),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景宏工业园,产地:贵州省贵阳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52011310010),该款饮料未在瓶身和摆放的对应位置张贴价格标签。被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娃哈哈橙汁饮品”饮料是其于2024年4月1日在“七星关区普宜小王饮料批发部”购进,当时购进了1件,每件有15瓶,进价:2元/瓶,售价:3元/瓶,剩余11瓶还未销售出去,另外4瓶已经出售。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故其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2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3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4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23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4月23日,收集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4月23日,收集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4月23日,收集进货票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