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霖梓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MA3X7RJ56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两庙村两庙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苏0114民初3957号
运输合同纠纷
佛山市永安物流有限公司
廖**,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6
(2025)苏0411民初64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万**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田**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6
(2025)苏0411民初64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田**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5
(2024)豫1503民初1242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杨*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5
(2024)豫1503民初11882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周**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0
(2024)豫1503民初1194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张**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7
2024-11-20
(2024)豫1503民初12172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张**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07-09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潢川县人民法院
9
2024-05-22
(2024)沪0115民初29161号
其他合同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轼全安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07
(2024)沪0115民初7854号
其他合同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轼全安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3-10-12
运输合同纠纷
河南天纵货运有限公司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鑫运货运分公司,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30
2024-03-05
(2023)豫1521民初37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与朱*、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743.19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30
2023-04-18
(2023)苏02民终15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6
2021-07-22
(2021)豫1526民初8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7513.24元
民事案件
4
2022-07-27
2021-11-22
(2021)豫1527民初3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庄**、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0247.17元
民事案件
5
2022-07-27
2022-03-10
(2021)豫1527民初35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407.2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6-18
2021-04-26
(2021)豫1081民初6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武**、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8667.7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19
2021-07-28
(2021)豫1522民初30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595.3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1-05
2021-12-14
(2021)鄂1181民初45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145.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11-30
2021-10-15
(2021)豫15民终43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95721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10-29
2021-07-27
(2021)豫1527民初27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庄**、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息交罚字﹝2026﹞第0200001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王晓芬(执法证号16170517050)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6年01月15日06时46分,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SE2059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孙庙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925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250kg,超限率17.00%。经调查核实,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2
2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64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1月29日 13时19分,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SB8878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孙庙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957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570kg,超限率18.28%。 经调查核实,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了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违法行为。 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3
3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63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1月28日 09时06分,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SB8878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孙庙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913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130kg,超限率16.52%。 经调查核实,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了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行驶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违法行为。 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壹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3
4
豫信光交罚字(2026)第(G230)11252218号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豫SE5805)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13500元
13500.00元
光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9
5
豫息交罚字(2026)第0100024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执法证号16170517011),孙波(执法证号 1617051705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04日20时50分,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SB2876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行驶至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孙庙乡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856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25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3560kg,超限率14.24%。经调查核实,信阳中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呵一百元罚款;年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6
豫息交罚字﹝2025﹞第0900004号
2025年09月15日 10时40分,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息县G230(新息大道)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李新全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E3327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息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院内称重检测,2025年09月15日12时14分,经检测该车三轴车,车货总重35020千克,车货总重限重25000千克,超限10020千克,超限率40.08%。 经调查核实,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了 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初检磅单、从业资格证、卸货磅单、身份证、卸货照片、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的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7
7
豫信罗交罚字(2025)第0310003号
2025年03月11日09时56分,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罗山县田堰村加油站附近执法检查发现董元国驾驶豫SE7069号货车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污染路面。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罗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