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亿豚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PYNP59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钟路1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税稽罚〔2026〕2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第38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23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增值税105,086.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27.15元、企业所得税68,249.04元共计175,962.34元处50%的罚款87,981.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87981.18元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