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成 | 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565061580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汽车产业开发区创业大街4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9
2019-11-25
(2019)吉0192民初190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关**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31
2019-07-19
(2019)吉0192民初888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于**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79.32元
民事案件
3
2018-04-29
2018-03-30
(2017)吉0192民初71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初**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6217.39元
民事案件
4
2017-02-15
2017-02-15
(2016)吉0192民初1978号
合同纠纷
崔**与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4-19
2016-04-19
(2016)吉0192民初1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诉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4-19
2016-04-19
(2016)吉0192民初1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锐诉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4-19
2016-04-19
(2016)吉0192民初1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19
2016-04-19
(2016)吉0192民初1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4-19
2016-04-19
(2016)吉0192民初1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4-19
2016-04-19
(2016)吉0192民初11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与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106号
现已查实,当事人2022年10月12日从沈阳凯豪贸易有限公司以48.0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每盒4瓶装)江小白果立方果汁酒,售价59.00元/盒,2024年9月18日销售的1盒4瓶装江小白果立方果汁酒,其中2瓶在保质期内,另外2瓶(混合水果味果汁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5日,保质期二十四个月;白葡萄味果汁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7日,保质期二十四个月)超过保质期。其余4盒(每盒4瓶装)均在保质期内售出。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9.50元,违法所得为5.50元。
现已查实,当事人2022年10月12日从沈阳凯豪贸易有限公司以48.0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每盒4瓶装)江小白果立方果汁酒,售价59.00元/盒,2024年9月18日销售的1盒4瓶装江小白果立方果汁酒,其中2瓶在保质期内,另外2瓶(混合水果味果汁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5日,保质期二十四个月;白葡萄味果汁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7日,保质期二十四个月)超过保质期。其余4盒(每盒4瓶装)均在保质期内售出。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9.50元,违法所得为5.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5.5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2
长市监汽行处﹝2023﹞12号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多效去污防冻玻璃水(水基型低温型2L/桶)是2022年10月23日由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总部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配送的,一共配送6桶,进货价每桶8.70元,销售价每桶8.90元,抽样基数为6桶,抽样数量为1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全部售出。经办案机构认定货值金额人民币53.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2.罚款人民币48.0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9.26元。
48.06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