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JPX397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路1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046号
当事人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舜耕大道西段实施了运输车辆覆盖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0
2
绍路政罚﹝2026﹞038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8日07时0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329国道)余姚方向K232+299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033.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5
3
绍路政罚﹝2026﹞038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9日06时09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329国道)余姚方向K232+299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1923.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5
4
绍路政罚﹝2025﹞05171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08日13时12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京岚线)上虞方向K1610+920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651.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5
绍路政罚﹝2025﹞05170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4日11时52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京岚线)上虞方向K1610+920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592.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6
甬路政罚〔2025〕171330
2024年11月22日13时51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冀军、刘元联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1-2107:28:03车号为浙DR9987在S307(北上线)上虞方向K112+7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3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32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528.00元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7
绍路政罚〔2025〕051715
2025年10月9日9时48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姚洪霞、孙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10-0813:15:43车号为浙DR9987在(黄山线)新昌、嵊州方向K1+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8吨。
-
120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8
绍路政罚﹝2025﹞05171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0日15时54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线1611K+100M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陆元整。
3546.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9
甬路政罚﹝2025﹞17133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3日12时29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07(北上线)上虞方向K112+750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418.00元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10
绍路政罚﹝2025﹞05170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7日08时06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黄山线)新昌、嵊州方向K1+500检查时发现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正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5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