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利德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旭东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7078651751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惠明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6﹞8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9日,本局收到景宁畲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案件线索移送书,称景宁利德医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重复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另查明,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计算机图文报告收费标准的回复函》《丽水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的规定,“计算机图文报告”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当事人在提供“计算机图文报告”医疗服务时,未按照按照8元/人次,而是按照8元/次的标准进行超频次收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重复收取65人次,共计520元;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重复收取308人次,共计2464元。以上重复收费金额合计2984元。2025年12月19日以及2026年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景市监责退〔2025〕H12190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景市监责退〔2026〕H010701号),要求当事人15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截至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退还984元至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另因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剩余2000元视作未退还金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重复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针对当事人重复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人民币3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重复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针对当事人重复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人民币3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00元。
35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景市监处罚〔2024〕44号
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景宁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药房检查时,发现在普通药架和拆零药品专柜上有以下4批次药品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劣药(详见); 2、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