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冈县吴越美容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9A13G4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青冈县福源小区2号楼二层16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8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青冈县吴越美容院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经营者王海兰接受询问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确认该店经营的“百年吴越皙肤修颜气垫CC霜 ”(生产企业:广东丽彦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5g*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BNMY24051001 2027/05/09;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56;)和“百年吴越清肤补水液” (生产企业:广东盛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B4E15A01 2027051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20231),未建立该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在《询问调查笔录》上予以确认。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经营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本案已于2026年1月19日申请予以立案。
青冈县吴越美容院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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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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