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杨碧波烟花爆竹专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碧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BDU058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街一组1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42号
2025年10月,当事人从一名不知名自然人处,以2元/架的价格购进“中国精品红”牌鞭炮7层20架,购货金额为40元;以3.5元/架的价格购进“中国精品红”牌鞭炮14层10架,购货金额为35元。2025年12月,当事人向天门市陈永波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了10架“中国精品红”牌鞭炮7层,3架“中国精品红”牌鞭炮14层。2026年3月25日,上述2种烟花爆竹经我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0321005V、20260321006V)检验结论均为“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截止至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店铺进行调查,当事人以2.5元/架的价格将20架“中国精品红”牌鞭炮7层已销售完毕,以4.6元/架的价格将10架“中国精品红”牌鞭炮14层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2种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合计96元,违法所得为9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144元,罚没合计240元。
144.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