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43190537533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老城镇窑沟村五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6
(2025)辽1224民初3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
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3
(2025)辽1224民初3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
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3
2025-01-23
(2025)辽1224民初3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
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4
2024-04-07
(2024)辽1224民初1140号
合同纠纷
李*
刘*,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5
2023-07-03
(2023)辽1224民初32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
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刘*
昌图县人民法院
6
2020-08-19
(2020)辽1202行初36号
供热应急接管纠纷
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昌图县公安局,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7
2020-04-15
(2020)辽行终277号
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
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政府,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图县公安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四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六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三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五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二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二十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九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七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一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9-01
2021-02-26
(2021)辽1224执303号之十八
承揽合同纠纷
娄**、昌图县益帮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239
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给辖区内公司普及法律知识时发现辽宁凯宇农种业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见附件1),登记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老城镇东街61组187栋351号,发现该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8月6日至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空壳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 2024年8月9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长期自行停业,无实际经营活动,长期占用市场资源、社会资源而不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属于无效市场供给。同时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辽宁凯宇农种业有限公司”等上述28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吊销许可证件(登记证)
0.00元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