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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诚和盛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贱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45TFA1X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郑市龙湖镇郑邦管材物流园南区1排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2025年10月1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财涛商贸有限公司抽样标称当事人生产的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生产日期:2025/08/23),经抽样检验,规格尺寸(最小壁厚)项目不符合JG/T3050-199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TD-20251022-005S-4)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其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经调查,上述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生产日期:2025/08/23)系当事人委托洛阳金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于2025年8月25日购进的,1件/25根,共购进了12件,价格为20元/件,共计用款240元。截止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12件全部售出,其中包括销售给郑州财涛商贸有限公司5件,剩余的7件也已全部销售出去,售价为21.25元/件,得款255元,扣除成本,获利1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经询问当事人查询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编号:2025065)、《检验报告》(No:STD-20251022-005S-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3548),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生产日期:2025/08/23)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协议、进货票据、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生产日期:2025/08/23)的违法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打印件,证明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因经营禁止经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我们认为,当事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其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保证其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阻燃绝缘电工冷弯套管的数量12件,货值金额为255元,违法所得15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七项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考量:(二)初次违法;(七)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规定的二种因素,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具有上述两种以及以上因素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的规定。但是,调查中,当事人没有提供经营账簿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后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本通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是否多次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的长短、危害后果、货值金额,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可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4.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一般”裁量等级关于“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382.5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382.5元。
382.5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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