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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广明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339669491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1幢5-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渝0116民初143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崔*,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8
(2024)渝0116民初86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崔*,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6
(2024)渝0116民初367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阙**
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5
(2024)渝0116民初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
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4-02-04
(2024)渝0116民初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
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6
2024-01-30
(2023)渝0116民初179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7
2023-03-21
(2023)渝0116民初29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阙**
崔*,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昂融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8
2022-11-03
(2022)渝0116民初14290号
合同纠纷
冯**
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6
(2022)渝0116民初96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曹**
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25
(2021)渝0116民初180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崔*,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05
2025-03-04
(2024)渝0116执89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江津某银行公司与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刘*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0-12
2024-04-01
(2024)渝0116民初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与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8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7-08
2024-03-05
(2023)渝0116民初179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江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26993.6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5-29
2024-05-09
(2024)渝0116民初367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阙**与重庆九某公司,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0-19
2022-09-20
(2022)渝0116民初96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曹**与崔广明,崔*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268.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2-07
2021-11-15
(2021)渝0116民初180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崔*,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29
2021-01-15
(2021)渝0116民初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添助缘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02
2019-06-12
(2019)渝0192民初7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九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津市监企吊字[2026]第005874号
-
经查,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