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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桃语苑酒店餐饮管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爱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BY93BN3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豆河镇交通路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56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2026年4月15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初购进了“千味央厨”牌生产日期为20221125的芝麻球一箱;于2024年初购进了同品牌生产日期为20241105的芝麻球一箱。两个批次的芝麻球都是在潜江大市场的潜江又平食品商行处购进。上述芝麻球,一箱共20袋,每箱价格55元,共支付110元。上述芝麻球主要用于店内请客时制作菜品,每袋制作后的售价为5元。2026年4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肖爱兵经营的仙桃市桃语苑酒店餐饮管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冰箱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千味央厨”牌芝麻球豆沙馅3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的芝麻球2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的芝麻球1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芝麻球的进货票据及付款凭证,无销售凭证,上述芝麻球尚未开封使用,故无违法所得,所有数据以当事人口述为准。执法人员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千味央厨”牌芝麻球3袋;2、对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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