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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城第三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美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8MA0A3PQ653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东安大街德隆和天下N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6年3月2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对正在营业的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城第三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店员刘燕不是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也无相关证件,在该药房销售处方药(利伐沙班片,产地: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F0314DH6,数量一盒),该药房执业药师王敏不在岗,且药品柜台未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标识牌。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责改【2026】0325号。2026年4月1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店员刘燕仍销售处方药(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产地: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509004,数量一盒),该药房执业药师王敏仍不在岗,且药品柜台未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标识牌,当事人仍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衡水鸿兆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城第三药房涉嫌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我局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政行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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