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嘉年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元晶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MAD5Y746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二组滨江城市广场1栋3层1301-13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2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从长阳县津洋口村一组凤玲副食处同时购进统一绿茶(茉莉花味茶饮料)和购进统一冰红茶 (柠檬味茶饮料)共计10件,规格:15瓶×1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统一绿茶(茉莉花味茶饮料)的生产商为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到期日2025年3月17日,截至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83天,还剩52瓶库存待销售,其购进价格为2.2元/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涉案货值金额为(20元/瓶×52瓶)=1040元。统一冰红茶 (柠檬味茶饮料)的生产商为宜昌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到期日2025年4月12日,截至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57天,还剩13瓶库存待销售,其购进价格为2.2元/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该超过保质期的统一冰红茶 (柠檬味茶饮料)销售时间为2025年6月2日至2025年7月2日,共销售8瓶,有结账单佐证。涉案货值金额为(20元/瓶×21瓶)=420元,违法所得计算为(20元/瓶×8瓶)=160元。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从长阳县津洋口村一组凤玲副食处购进可口可乐和雪碧(清爽柠檬味)共计10件,规格24罐×1件,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为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HB),生产日期:2024年4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330ML/罐,到期日为2025年4月27日,截至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42天,还剩30罐库存待销售,购进价格为1.875元/罐 ,销售价格为15元/罐。涉案货值金额计算为(15元/罐×30罐)=450元。雪碧(清爽柠檬味),生产商: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HB),生产日期:2024年4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330ML/罐,到期日2025年4月27日,截至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42天,还剩12罐库存待销售,购进价格为 1.875 元/罐,销售价格为15 元/ 罐。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销售时间是2025年5月8日到2025年6月14日,共销售14罐,有结账单佐证,货值金额计算为(15元/罐×26罐)=390元,违法所得计算为(15元/罐×14罐)=210元。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从长阳县津洋口村一组凤玲副食处购进天然苏打水饮品(元气 柠檬味)5件,并于2024年7月8日从长阳县津洋口村一组凤玲副食处购进天然苏打水饮品(元气 柠檬味)10件,累计购进15件(360瓶),当事人在同期未有其它购进相同产品记录。涉案天然苏打水饮品(元气 柠檬味)的生产商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规格:38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到期日2025年5月7日,截至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32天,还剩163瓶,购进价格为 1.875 元/瓶 ,销售价格为20元/瓶,该超过保质期的天然苏打水饮品(元气 柠檬味)共销售17瓶,销售时间是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7月4日,有结账单佐证,涉案货值金额为(20元/瓶×180瓶)=3600元,违法所得计算为(20元/瓶×17瓶)=340元。
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从供货商枝江市品茗尚副食商行(经营地址:枝江市团结路135-13号,又名品尚名酒)先后分2批次购进由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泉牌金猫夜纯生啤酒(规格236mL/瓶、24瓶/件),具体购进情况为2024年12月17日购进400件共计9600瓶、2025年4月27日购进210件共计5040瓶,当事人仅留存进货票据,票据上未记载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当事人自2025年3月8日起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该款啤酒,其销售小票记录其销售单价为20元/瓶,2025年5月20日供货商为当事人退换的2025年4月27日购进的同品牌同规格啤酒120件(2880瓶),该换货批次产品在案发当日检查时未发现,确认已销售完毕。案发当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啤酒915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保质期180天,最后保质期到期日为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25日该啤酒在当事人处的库存量为4571瓶,扣除退换的120件(2880瓶),剩余的1691瓶啤酒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购进多批次上述啤酒,在当事人经营期间开展促销活动,当事人包间实行最低消费,实际营业收入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33820元(20元/瓶×1691瓶),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从宜昌市三峡物流园A2区1455-1456号同创(金旺成)副食商行购进乌梅(凉果类),购进价格为315元/箱,每箱80袋。涉案乌梅(凉果类)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商为普宁市好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没收违法所得71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拾万元整)。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泉牌金猫夜纯生啤酒915瓶、统一绿茶(茉莉花味茶饮料)52瓶、统一冰红茶(柠檬味茶饮料)13瓶、天然苏打水饮品(元气 柠檬味)163瓶、可口可乐30罐、雪碧(清爽柠檬味)12罐、乌梅(凉果类)16袋,并没收违法所得71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