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二里湖志清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X3E85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蕲州镇二里湖大道土产站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明:①冷酸灵?固齿护龈牙膏,净含量180克,香型:沁心薄荷,委托方: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渝妆2016000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223,共三盒。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从蕲州百家时代购物广场购进12盒,进价8元/盒,售价12元/盒,已售9盒,库存3盒②强生婴儿爽身粉,净含量70克,生产商:广州欧克塞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准:GB8372,化妆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41,生产许可证:XK16-108 0439(1992)卫妆准字06-XK-0192号,限制使用日期20200109,共两袋,当事人从蕲州百家时代购物广场购进,进价1元/袋,售价2.5元/袋,已售22袋,库存2袋。当事人陈述强生婴儿爽身粉进货情况,提供了冷酸灵?固齿护龈牙膏进货票据和售价标签及强生婴儿爽身粉售价标签。强生婴儿爽身粉进货票据因已超过两年未保存,进货进价相关情况无法查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局对当事人陈述情况予以采信。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1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冷酸灵?牙膏3支、强生婴儿爽身粉2袋;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