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瑞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561247919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商务广场A座50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9-25
(2022)内0103民初3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赵**
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
2022-07-12
劳动合同纠纷
赵**
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3
2018-09-3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都顺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4
2023-07-07
(2023)内0121执28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霍**、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2-30
2014-12-30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643.39元
民事案件
3
2014-12-30
2014-12-30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643.39元
民事案件
4
2014-12-30
2014-12-30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643.39元
民事案件
5
2014-07-28
2014-07-28
(2014)年回民一初字第001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医科大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呼交罚[2025]第150108982025093024号
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给予当事人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700.00元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2
2
蒙呼交罚(2025)第1501029472025071702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3
蒙呼交罚﹝2025﹞第1501089382025040204号
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给予当事人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3
4
蒙呼交罚﹝2024﹞第1501059522024082801号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6
5
冀0722交罚罚决字﹝2024﹞125号
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6项一般阶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6项一般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25
6
晋交同1处罚决定﹝2023﹞46
2023年9月14日,呼和浩特市欣荣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任永峰驾驶蒙A50727大型客车,在大同高速御西收费站接受检查时,该车未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以《现场笔录》为证。任永峰驾驶该车未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8日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已履行法定义务。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